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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2019-07-19

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则、立项和编制、衔接和论证、报批和发布、实施和责任等方面对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进行统一,对规划管理进行完善,以提高规划质量。


《办法》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应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的重大问题,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规划立项后,规划编制单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目标指标,对需要纳入规划的工程和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办法》强调,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文化和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文化和旅游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应在规划报批前,委托研究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