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省内文化文物单位深入发掘文化资源,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意见指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5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军单位,创建5—10个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基地,打造10—15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品牌,力争全省文化创意产品种类达到1000种;深入推进成都“国家文创中心”建设和四川“五大经济区”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努力构建巴蜀文化鲜明、民族文化浓郁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
意见提出七项主要任务: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培育和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
为实现以上任务,意见也明确了七项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允许文化文物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
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加强文化资源系统梳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优秀文化资源实现传承、传播和共享;要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注意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既传播文化,又发展产业、增加效益,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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